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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鼓励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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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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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12日,国新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如是说。

  不仅如此,《条例》鼓励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提升相关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对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成果的产业化予以支持。

  《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倡资源共享、开放合作。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吴远彬介绍,《条例》鼓励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1999年到2015年间,申请的总量近1000项。2018年一年就有2800多项,而且这2800多项的申请约85%都得到批准,对相关国际合作予以积极鼓励支持。

  记者注意到,《条例》从提出到国务院通过,整整“走”了6年时间,其中原因何在?

  “很重要的就是要在发展和监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徐南平解释说,《条例》讨论过程中,一直坚持一条原则——管理要为发展服务,发展永远是第一要务。人类遗传资源首先是一个资源属性,资源要保护好,更要合理使用。这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对“健康中国”的建设和老百姓的健康福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在总结《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二十年施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徐南平用三个维度的新考虑、加强四方面统筹高度概括了《条例》的创新所在。新的考虑主要是:要适应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大趋势,切实能够解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响应社会各界的一些诉求和呼吁。

  为此,《条例》加强四方面统筹,界定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范围和边界,明确人类遗传资源责任主管部门,划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五条红线,树立发展的鲜明导向。

  徐南平说,《条例》管控范围限定在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四个环节,并且明确“为临床诊疗、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所需,采集和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不在本条例管理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并树立发展的鲜明导向,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

  与此同时,《条例》还划定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活动的红线: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符合伦理原则,并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买卖人类遗传资源,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徐南平称,《条例》明确要加大处罚力度,除大幅提高罚款金额以外,对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一定期限或永久禁止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等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对生命科学研究、医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国务院还将加快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和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共同构成全过程的监管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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