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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如何保护时事新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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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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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工智能时代如何保护时事新闻

  今年两会期间,刚刚拿到资料的记者跪在台阶上写稿。 本报记者 郝天韵 摄

  据媒体报道,为了迎接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天津大学推出了一款人工智能新闻主播“海小棠”,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向大家介绍世界智能大会,介绍天津,介绍天津大学。

  今年两会期间,新华社联合搜狗公司在京发布全新升级的站立式AI合成主播并推出全球首个AI合成女主播,这是人工智能与新闻采编深度融合的新成果,为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开辟了新空间。但同时,这也意味着新技术给传媒从业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新的技术背景下,机遇和挑战并存。那么,如何才能更为有效地尊重和保障新闻从业人士原创的智力成果呢?在法律层面,笔者认为,首先需要重视的就是加强对时事新闻成果(包括新闻作品和不构成作品的纯事实消息)的保护。

  首先,需要加强对于不构成作品的纯事实性时事新闻的保护。随着《著作权法》的普及,“单纯的时事新闻不受保护”的观念可谓众所周知,即以平铺直叙的方式和简洁语言说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简单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导致很多新闻从业人员花费很多心血和汗水采编的最新新闻成果往往甫经面世就被迅速转载且不注明来源,严重挫伤了相关人员的积极性。

  时至今日,新闻产品已经从无偿使用的公共产品开始转化为一种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新闻媒体的核心竞争主要围绕新闻产品的采编和传播展开。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一些需要凭借新闻机构的努力付出或者独有资源才能获得的新闻资源,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独家新闻。独家采访的独家新闻具有很强的时效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正因为这一原因,对独家新闻的侵害也显得尤为严重,其他新闻机构往往在独家新闻发布的同一天甚至短时间内就转载发行,使得独家采访换来的时效价值和竞争优势变得毫无意义。

  对于这一问题,欧盟更新了版权指令,根据新指令,Google、Facebook等网络资讯平台在抓取新闻全文时需要向对应的媒体付费。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目前仅仅规定了转发他人撰写的时事新闻负有注明出处的义务,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即“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但这显然还不能满足现实中的需求,有必要在独家新闻等特殊资讯方面确立“优先权”制度,例如,可以规定:除了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时事新闻,对于其他领域的独家新闻,从业者可以转载和传播,但是应至少给原创者16个小时的优先传播权。对于侵犯优先权的行为,可以援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值得补充的是,即使按照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而属于摄影作品,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拍摄的新闻照片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对其转载、传播要严格遵照“合理使用”的规定。对于一些具有重大价值的新闻线索和社会焦点,新闻记者往往需要花费极大的心血,有时甚至需要冒着生命危险才能深入现场调查,公众才得以在第一时间知晓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如果对于这种构成作品的新闻作品不妥善保护,就会挫伤新闻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原创新闻将会越来越少,而抄袭和转载将会越来越多,最终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

  因此,对于合理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适用条件,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掌握: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主要是为了新闻传播的目的,还是主要为了商业盈利的目的;第二,所使用的部分占原有作品的数量和份额,即主要是属于对基本事实材料的引用和转述,还是属于对大部分乃至全文的剽窃和抄袭;第三,这种使用对原有作品潜在市场所产生的影响。

  (作者供职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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