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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纠纷不能只是“买者自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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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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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享受“三包”的普通消费产品相比,金融领域多数财富管理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责任界定问题一直饱受金融消费者诟病。监管部门首次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明确定性,即发行人、销售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对金融投资者购买产品、维护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买到了“踩雷”基金、兜售违法网贷产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给不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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