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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伙同男子强奸猥亵十一岁女儿 获刑十一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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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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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 郭其钰 摄

杭州2月23日电(郭其钰)李某与丈夫离婚后,多次伙同何某某对年仅十一、二岁的女儿赵小某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给赵小某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记者23日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并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民事判决。

2009年,李某与丈夫赵某协议离婚,经二人协商,三岁的女儿赵小某随父亲生活,但每年寒暑假都要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一段时间。令人震惊的是,2017年、2018年暑假期间,李某伙同何某某多次对年仅十一、二岁的赵小某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给赵小某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

2020年10月,余杭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李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被羁押期间,其前夫赵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其对女儿赵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李某现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判决撤销李某作为赵小某监护人的资格。

据赵某自述,自案件发生后,女儿赵小某便很少出门,一改往日的开朗性格,成绩也一落千丈,其劝慰女儿时,常常因女儿“一直在哭”而难以为继,此事对赵小某造成了严重伤害。

“悲剧反复发生,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的‘监’与‘护’皆失位。”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为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熟人,且文化水平较低。被害人则年龄较小,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低,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不法侵害。

其认为,未成年人安全的成长环境不仅需要家长、老师、学校共同维护,还需要司法力量的介入和整个社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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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茶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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