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茶具茶几  传统茶具

小伙租车8天违法扣125分

  • 来源:互联网
  • |
  • 2019-07-13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小伙租车8天违法扣125分
  法院要求其承担汽车因违法无法继续租赁所产生的费用

  本报讯 (记者 袁玮 通讯员 马超)00后小伙吴宏刚刚考取驾照,便租起了共享汽车练手。年轻气盛的小吴打起方向盘就开起了“飞车”,频频超速、闯红灯,短短8天内竟违法21次,应扣125分。日前,租车公司将小吴告到徐汇法院,要求小吴承担汽车因违法无法继续租赁所产生的费用。

  小吴家住外地来上海务工,刚刚年满18岁就考取了驾照。由于名下无车,手痒的他就学起别人租起共享汽车。从今年2月1日23时50分至9日19时03分,不满8天的时间内,小吴违反合同约定驾车离沪,在苏州、盐城、淮安等地因超速、违反信号灯、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违规调头等原因,造成违法21次,共需罚款4100元,扣分125分。租赁公司发现后,多次向小吴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寄送通知书等,要求他尽快处理该车辆违法。但截至庭审当日小吴并未处理。

  于是租赁公司将小吴告上法庭。租赁公司认为,由于车辆存在大量违法,涉案汽车目前无法继续上路行驶,造成了公司停运损失。根据双方在服务前签署的协议,被告造成原告车辆违章无法运营的,除应支付每日200元的停运损失外,还应按照200元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处理消除完毕所有租用期间的交通违法为止。面对巨额索赔,小吴表示目前无经济能力立刻解决车辆违章问题,希望可以宽限4个月。同时他也认为租赁公司要求的每日200元的费用过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及涉诉车辆的运营收入,原告要求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尚属合理。关于停运损失的起算日期,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原告于还车时10日后查询车辆是否违法的条款,故停运损失的起算日期应自2月20日起算。客户服务协议中虽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但被告承担其停运损失后另行要求被告按照损失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存在标准过高的情形,法院依法调整为每日6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吴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租赁公司直至涉案车辆违法处理完毕之日。(文中人物为化名)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