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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方晒护航民营经济“成绩单” 惩治与保护并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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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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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作报告。 屠轶钦 摄

中新网杭州1月14日电(王逸飞 张斌 郭其钰)1月1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该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晒”出浙江检方护航民营经济“成绩单”。

会场。 王刚 摄

在报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部分,贾宇表示,2019年,浙江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在依法惩治涉企犯罪的同时,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家依法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170件,“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

贾宇援引浙江金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新型平板走步机”案表示,该案不仅未让涉案企业家承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还促成了国家该类产品标准的出台,起到“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个企业;推动一项行标,保障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此前,永康市某公司自行研发的新型平板走步机因不符合跑步机国家标准,被质监部门认定为伪劣产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涉案走步机属创新产品,不应认定为伪劣产品,对公司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主动商请市场监管部门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最终确立了走步机的行业适用标准,为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国家规范。

当前,中国检方正牢固树立“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的检察观念。在民事检察方面,浙江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抗诉36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561件,均位居全国前列。

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涉民营企业股权纠纷的施某某案,法院再审改判,为其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

该案起源于2009年3月。彼时起,施某某、周某共同投资收购玉泉大厦项目,后二人因投资关系及公司股份份额发生争议,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双方为分期独立各自投资,据此确认投资款数额并分配股东权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查明当事人及所涉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和性质,层层梳理双方法律关系,督促法院再审改判纠错,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少捕慎诉”并不代表“宽松”执法。2019年,浙江检方严查虚假诉讼,查办案件2861件,涉案12亿余元。

如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阮某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虚构1.6亿余元破产债权胜诉的案件提起抗诉,法院改判,并追究阮某刑事责任,让打假官司者吃上真官司。

与此同时,在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浙江检方还出台“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13条”,会同沪苏皖三省(市)检察院建立依法服务保障长三角区域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长三角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协作机制,为浙江全方位融入国家战略提供司法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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